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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审案期间与案件律师同住,检方认为仲裁程序违法

2023-07-27 19:02:05 来源:百度新闻 分享到: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谭某某被举报在审理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邦公司)与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程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期间,与黔程集团代理律师孙某武多次同住同一酒店或同一房间。

凯邦‘两江城“项目鸟瞰图 受访者供图

因仲裁结果基本满足黔程集团申请,不服的凯邦公司申请撤裁被驳回。进入执行阶段后,凯邦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谭某某、孙某武的活动轨迹进行调查。


(资料图)

人民法院批准后,凯邦公司律师从警方调取发现,谭某某与孙某武2017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12日期间,先后12次同住同一酒店或同一房间。案件仲裁期间,两人2次住同一酒店、《裁决书》出具前两人住在同一房间。

凯邦公司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涉嫌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仲裁程序违法为由请求不予执行,但被重庆市四中院驳回。

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市四分检)介入检察监督,并在今年1月向重庆市四中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谭某某未严格遵守回避、信息披露等义务,导致案件仲裁程序违法,四中院未予以审查认定,确有不当。

重庆市律协惩戒委员会书面回复凯邦公司称,孙某武、谭某某系重庆市律协理事和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入住同一酒店,系共同参加律协组织的会议,不能证明孙某武违反规定私自会见仲裁员。

四川、重庆两位仲裁员兼资深律师6月25日称,从谭某某、孙某武的活动轨迹看,两人关系甚为紧密。谭某某作为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仲裁结果出具前10天住仍和孙某武住在同一房间。明显存在仲裁员私自会见代理人的情形。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仲裁规则》规定,其参与作出的仲裁裁决公正性令人生疑。

对于此事,重庆仲裁委办公室相关负责人6月25日表示,不接受采访。

重庆仲裁委裁决截图

仲裁案

凯邦公司与黔程集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重庆仲裁委于2019年6月21日受理。谭某某、朱某和首席仲裁员苑某共同组成仲裁庭,黔程集团的代理律师是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某武。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名录显示,孙某武、谭某某均是专职律师,同为重庆仲裁委建筑、房地产专业仲裁员。

黔程集团提出的仲裁请求包括,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凯邦公司应支付工程进度款1130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黔程集团对已完工程变卖。拍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凯邦公司承担仲裁费、律师费565万余元等。

凯邦公司在答辩时表示,黔程公司仅是案涉项目名义上的承包人,该项目是案外人石某挂靠黔程公司承包施工的。石某向黔程集团交纳管理费后,以黔程集团名义与凯邦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依法认定案涉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均是无效合同。黔程集团要求凯邦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利息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凯邦公司本身支付的款项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比例,不存在欠付进度款的问题。

虽然黔程公司原负责人周兴明在接受案涉项目所在地彭水县住建委调查时,承认石某在案涉项目中是挂靠黔程公司并签有协议,但仲裁庭还是裁决案涉施工承包合同并不存在挂靠问题,合同合法有效。

2021年3月22日,重庆仲裁委作出《裁决书》,凯邦公司需向黔程集团支付工程进度款873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向黔程公司支付律师费436万余元。

不服裁决结果的凯邦公司,以仲裁程序违法、黔程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挂靠协议证据、案涉裁决结果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重庆市一中院申请撤裁。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凯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其撤裁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遂在2021年10月29日作出裁定,驳回凯邦公司撤裁申请。

仲裁期间,仲裁员与代理人同住

重庆仲裁委于2021年3月作出《裁决书》后,黔程集团于2021年4月13日向重庆市四中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同月29日,重庆四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指定彭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凯邦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执行期间,他们一方面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也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谭某某和孙某武的活动轨迹进行调查。

彭水县住建委的行政处罚决定截图

经彭水县人民法院批准,凯邦公司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到彭水县公安局进行查询发现,孙某武与谭某某在2017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12日期间,先后12次同住同一酒店或同一房间。其中,2019年6月21日至2021年3月22日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孙某武与谭某某先后3次同住同一酒店,《裁决书》出具前10天的2021年3月12日,两人住在重庆城区一酒店同一房间。

因彭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不具有该仲裁案执行管辖权,经向重庆市四中院请示汇报,该执行案件又由重庆市四中院审理。

执行案件审理期间,凯邦公司将彭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谭某某、孙某武活动轨迹作为证据提交,以“谭某某应当回避未回避,仲裁庭组成违法;仲裁员与代理律师交往密切,仲裁该案时涉嫌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为由,请求不予执行。同时,他们还就此向重庆市律协进行举报。

重庆四中院审理认为,凯邦公司申请撤裁的理由之一就是谭某某与孙某武关系密切,未依法回避,仲裁庭组成违法,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理由相同。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凯邦公司以该事由提起的不予执行申请不予支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该情形是指经法定程序认定,而非涉嫌有这些行为。对谭某某在仲裁该案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确定,不是执行审查的范围。

据此,重庆市四中院2022年6月3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凯邦公司不予执行的申请。

凯邦公司负责人说,他们提交的活动轨迹已经充分证明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重庆仲裁委仲裁规则》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但重庆市四中院办案法官却抠字眼认为“涉嫌”不是“确定”,实属不负责任。

重庆市律协针对凯邦公司的投诉向重庆市四中院出具书面答复称,经重庆市律协惩戒委员会立案调查,孙某武与谭某某同时间段入住同一酒店,系平时共同参加律协组织的会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处理结果为投诉不成立。

检方认为仲裁程序存在违法,人民法院未予审查不当

因不服重庆市四中院所作出的执行裁定,凯邦公司向重庆市四分检申请检察监督。

重庆市四分检审查后认为,凯邦公司举示的证据可以证明原仲裁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人民法院未予审查认定,确有不当。

在具体分析时,重庆市四分检认为,凯邦公司向重庆市四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提供了《关于谭某某、孙某武等二人的同住宿活动轨迹说明》,以证实谭某某、孙某武在仲裁期间存在私下接触行为,具体表现为在仲裁期间内二人同住一家酒店甚至一个房间,原仲裁程序违法,且该证据在之前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的撤裁诉讼中并没有提交,系不同的申请事由,重庆市四中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仲裁规则》相关条款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和信息披露义务,尤其是禁止仲裁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私下会面,其目的是提前预防仲裁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谭某某作为仲裁员,应熟知并自觉遵守其法定义务,尽可能避免当事人对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当发生有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时,自觉提出回避,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虽然重庆市律协证实两人系按照会务安排入住,但谭某某与孙某武同为多年的执行律师、重庆市律协会员,也同为重庆仲裁委在册仲裁员,应遵守相应的职业规范,主动提出调换房间的请求,避免长时间单独接触。

加之谭某某是黔程集团一方选定的仲裁员,凯邦公司与黔程集团建设施工合同案件所涉标的超过1亿元,金额巨大。孙某武代理本案的律师费高达436万余元,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仲裁员更应严格遵守回避、信息披露等义务。但谭某某并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导致案件仲裁程序确有违法,仲裁裁决的公正性被当事人严重质疑。

重庆市四分检对此提出检察建议,围绕凯邦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求及新举示的证据和理由,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重庆仲裁委回应

对于谭某某与孙某武在仲裁期间多次同住同一酒店或同一房间的情况,重庆市一不愿具名的资深律师兼仲裁员表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谭某某、孙某武等三人的同住宿活动轨迹说明》来看,在黔程集团与凯邦公司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期间,谭某某和孙某武的行为,明显存在仲裁员私自会见代理人的情形。

同时,在案件启动仲裁程序前,谭某某与孙某武还多次住在同一酒店或同一房间。由此可以看出,他们之间的关系甚为紧密,本案存在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仲裁员谭某某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规定,令人不得不质疑其所作出的仲裁的公正性。

基于此,凯邦公司可以此新的重要证据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撤裁,对该案进行再审,也可以直接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再审。如果不被受理,还可向检察院提起民事监督。

此外,凯邦公司还可向重庆仲裁委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进一步收集证据,分析仲裁员是否存在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代理人是否存在行贿、请客送礼等问题,考虑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对于重庆市律协“会务安排”的说法,该律师表示,案件仲裁期间,即便会务安排谭某某与孙长武同住,谭某某作为仲裁员也应当主动、自觉回避。

四川一仲裁员兼资深律师告诉澎湃新闻,就本案而言,仲裁员谭某某与案涉代理律师孙某武长期有密切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必须回避的情形。

同时,谭某某与孙某武在案件仲裁期间多次同住同一酒店或房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谭某某也必须回避。

由于本案中出现前述法定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情况,其仲裁裁决的公信力让人生疑。在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相关人民法院应该依法查明真相。

本网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目前,重庆市四中院已采纳重庆市四分检检察建议,将重新组成合议庭对凯邦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进行审查。

谭某某表示,针对他的投诉内容全部不实,他正在向公安机关报案。

重庆仲裁委副主任齐某文6月23日在接受本网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由于无法核实身份,需端午节假期结束上班后到仲裁委当面采访。

6月25日上午,本网记者到重庆仲裁委联系采访事宜,齐文当日电话不接,短信也不予回复。该委办公室伍姓处长表示,他们不接受采访。(本网记者 谢寅宗)

来源:http://bosunhj.com/a/17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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